借钱给别人,怕对方信用破产不还钱,钱要不回;不借又有违人情事故,有些也是企业相互运转资金需要。这种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一旦出现不还钱的情况,债权人可以要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大大降低风险。
案情:张先生借了李女士二十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同时张先生将自己企业运输的货车抵押给李女士,将车辆购置登记证书拿给李女士,并签订抵押协议,约定到期不还钱,车就归李女士所有,未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问这个抵押协议是否有效?
在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没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权自然也不生效。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物权法出台后,《物权法》将抵押权设定和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区墓分开来,确立了与《担保法》不同的原则,原则上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董晶律师看法:《担保法》与《物权法》有冲突,两法位接相同均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物权法》。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没有经过抵押物登记的仅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非抵押合同不生效。具体来说车辆虽未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但车辆抵押登记协议已经生效,也就是说债权人李女士在债务人张先生不能还款时,可以主张对该抵押车辆的优先受偿权。
汽车抵押协议不登记虽然生效,但有两个法律风险:一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车辆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二是根据登记优先原则。登记的债权优先于没登记的债权,同样都是登记的债权则根据登记顺序,如果该货车被另行设定登记抵押权,即使抵押登记时间在后,其他抵押权人亦享有优先权。
借款合同设立时明确抵押物权登记的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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