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 起火自燃可获赔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新能源汽车专属商业险

记者 | 侯卓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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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记者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获悉,为帮助施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支持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在银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公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该《条款》的施行也意味着新能源消费者能够逐步购买全新的专属商业险种。

此次《条款》最大的创新在于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提供有效和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在保险责任上,既为“三电”系统提供保障,又全面涵盖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的使用场景。

并且该《条款》还明确了,除主险保障范围扩容外,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中还增加了6个新能源车特有的附加险,分别为: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与传统车险条款相比,《新能源汽车专属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进一步放大,更适应新能源车的特点,不仅考虑到新能源车存在的自燃风险,还考虑到“三电”(即电池、电机和电控)的损坏风险。

对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表示,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作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交通意外风险,动力电池起火、爆燃引发的重大事故构成新的风险因素,对于这些风险,需要进行产品创新,在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上实现升级换代。

具体来看,根据《条款》第一章“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的第六条显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车身;

(二)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

(三)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

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也就是说,新能源汽车及核心“三电”在行驶、停放及充电时发生事故(包括自燃),可享受商业险的赔付。

在《条款》第二章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的第二十条中显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并且,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表示,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另外,《条款》中我们还注意到,此次新发布的文件还对新能源汽车出现问题的场景、责任、保障等进行明确划分。

首先在保险场景上,《条款》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特点,公布《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既涵盖本车损失,又包含充电桩等辅助设备自身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引起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集中解决新技术应用中,辅助设施产生的风险。

其次,在保险责任上。《条款》以列明式的表述,突出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的构造特征。如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等,同时,将保障范围扩大至车辆特定的使用场景,如自助充电、专用车辆工程作业等,升级优化传统车险的内涵与外延,增强了条款的适用性、针对性。

最后在保险保障上,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风险,设计《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承保由于外部电网输变电故障、电流电压异常等导致的车辆损失,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条款》按照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费率切换时间,所有新保和续保的新能源汽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统一适用《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承保,不再适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非新能源汽车不能适用《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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