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上的绿本「什么是汽车绿本」

这就是“绿本”,有车一族都有这个“本”。

大家一定会以为,“绿本”在手,车属我有。

陈群律师要告诉您:

其实不然,这是一种误解!

公安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可见,申请登记的人是“机动车所有人”;

换句话说,机动车登记之前,机动车所有人就是确定的、机动车所有权的证明不是《机动车登记证书》!

大家不要看见“登记证书”就以为它是所有权证明!

机动车的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权利证明应当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在我国,机动车所有权的产生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主要且常见的方式也就是机动车的买卖、赠与、继承、抵偿等,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对应的买卖合同及发票、赠与合同及公证书、继承裁判文书或公证书、抵债的协议及相应的过户手续等,才是机动车辆所有权的有效的证明文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也是一种权利证明,但它不是证明您的所有权,而是证明您获得了一种行政许可。

对此,现行有效的《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说得非常清楚: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该规范文件特别指出:“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是物权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就买卖汽车达成合意,购买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汽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汽车的赠与、继承、抵偿的手续和程序与买卖略有不同,但所有权也是交付转移。

现行有效的《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指出:“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简言之,“绿本”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为什么有许多人会误解“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呢?

可能的原因是;

1、绿本是公安机关所发,公安机关是车辆管理机关;

2、”绿本”叫《机动车登记证书》,明明是权利证明,至于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权利,老百姓一般不是太清楚;

3、“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往往就是真实车主。

但是,打个通俗比方,桔是桔、橙是橙,尽管外观、口味、营养多有相似,却是两种不同的水果。

同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证明车辆所有权,您已经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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